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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經劃定為溫泉區範圍土地,其土地開發利用,應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要點(含景觀管制或都市設計等事項),並劃設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以塑造溫泉產業地區之景觀及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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