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婦嬰收容教養機構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諮商輔導室。
二、寢室。
三、盥洗設備。
四、廚房。
五、餐廳。
六、調奶室或調奶台。
七、辦公室。
八、其他視業務需要設置嬰兒室、會議室、康樂室等必要設施或設備。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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