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管理娼妓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違規之處罰)
凡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情節重大,或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及第二
十一款之一者,一律吊銷其許可證。
前項行為,如涉及刑事責任者,除移請司法機關處理外,並先行吊扣其許
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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