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之處罰) 凡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情節重大,或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及第二 十一款之一者,一律吊銷其許可證。 前項行為,如涉及刑事責任者,除移請司法機關處理外,並先行吊扣其許 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