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後任核對或盤點移交事項,發現舞弊情事,應會同監交人報請上級主管
  機關或本機關首長依法處理,徇情不報者併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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