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讀會,於各審查小組審查或經第一讀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 案,提付討論時行之。 前項讀會應將議案宣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或就原案要旨或審查意見 ,先作廣泛討論,出席代表得提案並有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大會通 過,將全案重付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