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遇有災害,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受傷員工者,應即送往醫院救治。
  二、損壞之建築物及其他重要設備,應儘速修復。
  三、清查財產損失情形,依照規定報請上級機關及有關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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