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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代表有意發言者,應於議程開始前三日內,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 秘書處登記,人數過多時,於當日開會前半小時抽籤決定,或政黨協商 決定發言先後順序,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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