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聽證會由主辦委員會之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聽證會主席之職責如左:
  一、主持聽證會及維持聽證會秩序。
  二、宣示聽證會舉行要旨。
  三、接受出席聽證人員提出之證據、資料。
  四、審定聽證會紀錄。
  五、向委員會報告聽證結果。
  六、其他有關主席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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