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訴願會置委員四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
  副首長或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
  職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擔任;其中社會
  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
  ,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