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70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授予勳章時,應先授景星勳章,其勳勞特
著者,得授予卿雲勳章。
前項所稱勳勞特著,指受勳人對於國家或社會之貢獻具有公認之事蹟,而
功效特別彰著,超越於一般勳勞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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