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館長或館長指定之委員
兼任;其餘委員由館長遴聘館內人員及館外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館外專家學者應具備文物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且人數不得少於
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之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館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