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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役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志願服現役之軍官、士官、 士兵。 二、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指依法退伍除役之前款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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