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所屬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數加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連同 前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 十小時。 本府所屬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 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前條 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七十小 時,但經各機關評估確有業務特殊需求者,延長辦公時數每三個月不得超 過二百四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