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 十三人至三十七人,由召集人就本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及災區縣(市 )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 表,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