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 三人至三十七人,由召集人就本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與災區縣(市)首 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合 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