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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 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者外,應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定明內政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 及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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