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 後三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 安全維護計畫,為確認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訂定情 形,故於本條明定其應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