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
      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
      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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