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獎懲之人員如左: 一、軍、師、團管區及其他軍事機關部隊,辦理兵役行政及其有關兵役事 務之人員(以下簡稱軍事人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辦理兵役行政及其 有關兵役事務之人員(以下簡稱役政人員)。 三、依法應服兵役人員。 四、其他協助兵役推行之一般國民、社會團體或公私立事業機構(以下簡 稱協助兵役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