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獎懲之人員如左:
一、軍、師、團管區及其他軍事機關部隊,辦理兵役行政及其有關兵役事
    務之人員(以下簡稱軍事人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辦理兵役行政及其
    有關兵役事務之人員(以下簡稱役政人員)。
三、依法應服兵役人員。
四、其他協助兵役推行之一般國民、社會團體或公私立事業機構(以下簡
    稱協助兵役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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