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一般替代役,其勤務如下:
一、警察役:擔任機動保安警力、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交通助理、矯正機
    關勤務、收容處所警衛及其他安全維護等相關輔助勤務。
二、消防役:擔任防災、救災及傷病患救助等相關輔助勤務。
三、社會役:擔任兒童與少年、老人與傷病榮民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協
    助推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國民保健、殯葬
    管理及其他社會福利等相關輔助勤務。
四、環保役:擔任環保稽查、檢驗、資源回收、環境清潔維護、輻射建築
    物偵檢、建築管理、河川管理、水資源管理、集水區保育、地質調查
    、協助氣象觀測等相關輔助勤務。
五、醫療役: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國外、醫療資源缺乏區與相關
    衛生醫療單位等之醫療保健服務及防疫、稽查、公共衛生之管理等相
    關輔助勤務。
六、教育服務役: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師資缺乏區國民中、小學
    、特殊教育與國外輔助教學,及協助校園安全、中輟生輔導等教育相
    關輔助性勤務。
七、農業服務役:擔任漁業、植物、森林、土壤與農業等資源調查、森林
    遊樂區導覽服務、農業建設、農業試驗檢測、農業資源展覽導覽服務
    、山坡地與動植物保育養護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等農業相關輔助性勤務
    。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擔任民族教育文化及語言保存發展、部落經濟產業
    發展、部落健康照顧、就業服務、社會福利服務、都會區原住民族聚
    落發展、原住民族文化(物)館營運管理及原住民族相關業務等輔助
    性勤務。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其勤務由需用機關擬訂計畫,報經主管機
    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各需用機關應於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明定前項各款所定輔助性
勤務之具體項目及內容。
主管機關為辦理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所需輔助人力,得自第一項各款所定
替代役役別中遴選相關役男協助;其輔助性勤務之具體項目及內容,由替
代役基礎訓練單位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協助提升社會安全及公共服務之效能,健全消防役輔助勤務內容,
    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增列防災業務事項,俾資周全。
二、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第五條之規範意旨,爰將第一項
    第三款「病、殘」文字修正為「傷病」。
三、為鼓勵原住民青年返鄉服務,讓年輕族人得依其專長和意願,投入部
    落工作,認識自身民族、瞭解部落發展趨勢與需求,並學習民族傳統
    文化,爰將原住民族教育、文化及語言保存發展、部落經濟產業發展
    及部落健康照顧、就業服務、社會福利服務等事宜,納入原住民族部
    落役輔助性勤務;另擔任原住民族相關業務等輔助性勤務,包括部落
    會議、行政單位公務、部落公益服務等,使役男得以參與部落推動民
    族事務相關機制與平臺,藉此培育未來民族事務推動之人才,爰增訂
    第一項第八款,俾符實需。現行第八款規定,遞移為第九款。
四、配合國防部兵役政策調整,未來替代役實施員額、類別及役別均受影
    響,茲為因應辦理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所需替代役輔助人力,爰增列
    第三項規定,俾利實務運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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