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56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無眷後備軍人不分本籍寄籍,於應召服役時,得將其私有財產(物)委託
現住地之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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