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
  十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以下
  簡稱本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
      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
  三、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
      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
  準價格計算。
  已領有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津貼、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
  轉請領本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刪除。
  二、原條文第四、五、六、七款,移列為第三、四、五、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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