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申請使用測繪成果,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資格及身分資料:
    (一)申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聯絡人姓名及
          聯絡電話。
    (二)申請人為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代表人姓名、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三)申請人為個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通訊
          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申請使用目的。
  三、申請測繪成果之項目、範圍及數量。
  四、申請日期。
  前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式為之;以電子傳遞方式者,
  其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