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推動之重要產業、重
  大公共建設、慈善、醫療保健或社會福利事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投資開發案件之土地面積在臺灣本島為五公頃以上,在離島為零點
      五公頃以上。但在臺灣本島之土地面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投資開發案件之投資金額達一定數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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