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五款營造業評定報告書(如附件一),由營造業向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申請發給,其有效期限為 一年。 前項發給營造業評定報告書之機關(構)、公會團體,不得同時為受託 辦理該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