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五款營造業評定報告書(如附件一),由營造業向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申請發給,其有效期限為
  一年。
  前項發給營造業評定報告書之機關(構)、公會團體,不得同時為受託
  辦理該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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