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
      廣告。
  二、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等廣告。
  三、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之廣告牌(塔)、電腦顯示板、電視牆、
      綵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廣告。
  四、遊動廣告:指於車、船或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設置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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