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 廣告。 二、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等廣告。 三、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之廣告牌(塔)、電腦顯示板、電視牆、 綵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廣告。 四、遊動廣告:指於車、船或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設置之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