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邀請單位,指跨國企業。
本辦法所稱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
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
,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
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
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三、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
歷。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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