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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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