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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