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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警光山莊及會館由設立之警察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管理之,並得委 託所在地警察局或直轄市政府警察分局(以下簡稱受託管理機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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