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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地雷剷除執行方式如下: 一、自力剷除:由執行機關擬訂執行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 二、委託辦理:由執行機關依法委託辦理。 前項作業人員,應完成專業訓練及取得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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