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評鑑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連聘得連任之。但代表政府
  機關出任之委員,應依其職務異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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