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甄訓記者接待人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記者接待人員之甄選,由軍(師)管區負責初選報部,國防部根據初選
  名冊作綜合選定,其名額於辦理初選時,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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