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
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
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
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
配合組織變革,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移編至國防部
全民防衛動員署,擬訂考選計畫及實施之業務改委任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
署辦理,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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