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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所稱搶救災害,係指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 一款災害之任務。
〔立法理由〕
鑑於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對於各類災害所造成之禍害有明確規 範,爰參據定明搶救災害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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