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 地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臨時戒嚴;如該地無最高司 令官,得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依本法宣告戒嚴。 前項臨時戒嚴之宣告,應由該地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 上部隊長,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