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防空疏散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之權責規定如左:
  一、屬於中央政府機關者,由各該主管機關策劃執行。
  二、屬於地方政府機關者,分由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督導策劃執行。
  三、屬於一般人民者,由內政部督同臺灣省政府或臺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依民防業務權責分別策劃執行。
  四、各級學校之疏散,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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