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之權責規定如左: 一、屬於中央政府機關者,由各該主管機關策劃執行。 二、屬於地方政府機關者,分由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督導策劃執行。 三、屬於一般人民者,由內政部督同臺灣省政府或臺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依民防業務權責分別策劃執行。 四、各級學校之疏散,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