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軍事設施等限制攝影測繪及狩獵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列各地區之負責管制單位如左:
  一、屬於軍事機密設施者,分由左列單位負責管制由臺灣警備總部負責
      協調。
    (一)陸軍總司令部。
    (二)海軍總司令部。
    (三)空軍總司令部。
    (四)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二、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除負責管制重要電源地區,發電廠所及其附屬
      設施外,並負責管制左列地區:
    (一)民間空防之配置設施。
    (二)山地管制區內軍事設施。
    (三)基隆、高雄、花蓮、臺中、蘇澳五港及經國防部指定之港口。
  三、澎湖防衛司令部,負責管制澎湖地區之陸、海、空三軍軍事機密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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