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徵購、徵用之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徵購徵用審查機關:相關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
二、主辦演習機關: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
三、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
四、協調機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與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
    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但徵購、徵用船舶或航空器者,由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或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任之。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變更機關銜稱及作業實需,爰修正第四款規定,將「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並增列「後備服務中
心」為協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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