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採購案預算超過一定金額時,除依稽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不
  需審計機關監辦而於事後報請備查者外,比價、議價案件,應符合審計
  法令規定之要件,並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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