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參謀本部設下列各室:
一、人事參謀次長室,分四處辦事。
二、情報參謀次長室,分二處一中心辦事。
三、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四、後勤參謀次長室,分三處辦事。
五、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分四處一中心辦事。
六、訓練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參謀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前
項之處、中心。
〔立法理由〕
一、為專責辦理新式科技研析與導入及資訊服務發展等工作,於國防部參
    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通次室)成立軟體暨資訊
    發展中心,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將通次室分為「四處一中心」辦事
    。
二、第二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