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密郵件之交寄,以附件(一)所列機關為限,並以各機關承辦要密文
件之業務單位自行指定專人逕送駐在地郵局寄發之。
附件(一)
要密郵件交寄機關名稱:
一、國防部。
二、陸軍總司令部。
三、海軍總司令部。
四、空軍總司令部。
五、聯勤總司令部。
六、軍管區司令部。
七、海岸巡防司令部。
八、憲兵司令部。
九、陸軍後勤司令部。
十、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
十一、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
十二、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
十三、陸軍空降特戰司令部。
十四、金門防衛司令部。
十五、馬祖防衛司令部。
十六、澎湖防衛司令部。
十七、反共救國軍指揮部。
十八、海軍後勤司令部。
十九、海軍鑑隊司令部。
二十、海軍陸戰隊司令部。
二十一、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
二十二、海軍第二軍區司令部。
二十三、海軍第三軍區司令部。
二十四、空軍作戰司令部。
二十五、空軍後勤司令部。
二十六、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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