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要密郵件之交寄,以附件(一)所列機關為限,並以各機關承辦要密文
  件之業務單位自行指定專人逕送駐在地郵局寄發之。
  附件(一)
  要密郵件交寄機關名稱:
  一、國防部。
  二、陸軍總司令部。
  三、海軍總司令部。
  四、空軍總司令部。
  五、聯勤總司令部。
  六、軍管區司令部。
  七、海岸巡防司令部。
  八、憲兵司令部。
  九、陸軍後勤司令部。
  十、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
  十一、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
  十二、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
  十三、陸軍空降特戰司令部。
  十四、金門防衛司令部。
  十五、馬祖防衛司令部。
  十六、澎湖防衛司令部。
  十七、反共救國軍指揮部。
  十八、海軍後勤司令部。
  十九、海軍鑑隊司令部。
  二十、海軍陸戰隊司令部。
  二十一、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
  二十二、海軍第二軍區司令部。
  二十三、海軍第三軍區司令部。
  二十四、空軍作戰司令部。
  二十五、空軍後勤司令部。
  二十六、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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