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級指揮官指揮所屬官兵及軍醫人員,履行官兵預防保健工作及自救互
  救訓練;軍醫主官(管)負責衛生勤務作業之計畫、執行、協調、督導
  與建議;軍醫人員應確實服行醫療勤務,遵守軍醫紀律,提供傷病官兵
  妥善之醫療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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