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第一科、第二科、總務室、會計室、人事室。
  秘書辦事之處所,稱秘書室。電腦作業之處所,稱電子資料處理組。
  各科室掌理事項,依照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