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本總局設左列各處、室及燈塔。
  一、徵課處。
  二、稅則處。
  三、查緝處。
  四、驗估處。
  五、保稅退稅處。
  六、海務處。
  七、資料處理處。
  八、法制室。
  九、總務處。
  十、人事室。
  十一、會計室。
  十二、統計室。
  十三、督察室。
  十四、政風室。
  十五、彭佳嶼燈塔、基隆燈塔、富貴角燈塔、淡水燈塔、白沙岬燈塔、
        台中港燈塔、塭港堆燈塔、日斗嶼燈塔、漁翁島燈塔、花嶼燈塔
        、七美嶼燈塔、東吉嶼燈塔、芳苑燈塔、國聖港燈塔、安平燈塔
        、高雄燈塔、琉球嶼燈塔、鵝鑾鼻燈塔、蘭嶼燈塔、綠島燈塔、
        奇萊鼻燈塔、蘇澳燈塔、三貂角燈塔、鼻頭角燈塔、東引島燈塔
        、東莒島燈塔、烏坵嶼燈塔、北椗島燈塔、東椗島燈塔、花蓮港
        燈塔、基隆島燈塔、基隆港西碎波堤燈塔、查母嶼燈塔、新港燈
        塔、麥寮港燈塔。
  前項各處、室之下得設科,驗估處、保稅退稅處及海務處各科,並得分
  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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