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徵收菸酒類稅之菸酒分別如左:
  一、國產菸類:
    甲、菸葉  凡國內出產未經薰烤之菸葉均屬之。
    乙、菸絲  以國產菸葉並加入其他材料刨製之菸絲菸末。
    丙、薰菸葉  凡國產菸葉已經薰烤者均屬之。
  二、國產酒類:
    甲、白酒類  以米穀雜糧糠類等為原料,添加子使之發酵後蒸溜而
        得之酒類,如高梁酒、土燒酒、大酒、小酒、三蒸酒、汾酒
        、茅臺酒、白乾酒、三花酒、雙酒、單酒、迴龍酒、郎酒、銘酒
        及其他用上述方法製成之酒類。
    乙、黃酒類  以黃米糯米等為原料加子及水使之發酵後搾濾煎沸,
        或不經過煎沸而得之酒類,如紹興酒、仿紹酒、土黃酒、土紹酒
        、生酒及其他用上述方法製成之酒類。
    丙、改製酒類
    子、藥酒  以白酒或黃酒攙配或浸潤藥料改製之酒類,如虎骨酒、五
        加皮酒、烏雞白鳳酒、史國公酒、茵陳酒、鹿茸酒及其他用上述
        方法製成之酒類。
    丑、色酒  以白酒加色素或以類汁直接泡製之酒類,如狀元紅、
        玫瑰露、青梅酒、橘精酒及其他用上述方法製成之酒類。
  前項菸酒類其自國外輸入者,如洋薰菸葉,洋酒或雖屬國產而沿用外洋
  名稱之酒類,有固定商標,其裝式品質等均與洋酒近似者,如國內產製
  之葡萄酒(PORTWINE)薄荷酒(PEPPERMINT)均屬於仿製洋酒類,仍應
  由中央課征貨物稅,酒精專供工業或作燃料之用者,不在本條例征收範
  圍之列。但可以供飲料用酒精(無毒火酒)攙水作為酒類出售者,應報
  請經征機關依攙製成酒數量按白酒類最高稅額課征。有毒火酒(酒精)
  不得攙和飲料出售,違者應移送法院依刑法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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