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菸酒類稅之菸酒分別如左:
一、國產菸類:
甲、菸葉 凡國內出產未經薰烤之菸葉均屬之。
乙、菸絲 以國產菸葉並加入其他材料刨製之菸絲菸末。
丙、薰菸葉 凡國產菸葉已經薰烤者均屬之。
二、國產酒類:
甲、白酒類 以米穀雜糧糠類等為原料,添加子使之發酵後蒸溜而
得之酒類,如高梁酒、土燒酒、大酒、小酒、三蒸酒、汾酒
、茅臺酒、白乾酒、三花酒、雙酒、單酒、迴龍酒、郎酒、銘酒
及其他用上述方法製成之酒類。
乙、黃酒類 以黃米糯米等為原料加子及水使之發酵後搾濾煎沸,
或不經過煎沸而得之酒類,如紹興酒、仿紹酒、土黃酒、土紹酒
、生酒及其他用上述方法製成之酒類。
丙、改製酒類
子、藥酒 以白酒或黃酒攙配或浸潤藥料改製之酒類,如虎骨酒、五
加皮酒、烏雞白鳳酒、史國公酒、茵陳酒、鹿茸酒及其他用上述
方法製成之酒類。
丑、色酒 以白酒加色素或以類汁直接泡製之酒類,如狀元紅、
玫瑰露、青梅酒、橘精酒及其他用上述方法製成之酒類。
前項菸酒類其自國外輸入者,如洋薰菸葉,洋酒或雖屬國產而沿用外洋
名稱之酒類,有固定商標,其裝式品質等均與洋酒近似者,如國內產製
之葡萄酒(PORTWINE)薄荷酒(PEPPERMINT)均屬於仿製洋酒類,仍應
由中央課征貨物稅,酒精專供工業或作燃料之用者,不在本條例征收範
圍之列。但可以供飲料用酒精(無毒火酒)攙水作為酒類出售者,應報
請經征機關依攙製成酒數量按白酒類最高稅額課征。有毒火酒(酒精)
不得攙和飲料出售,違者應移送法院依刑法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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