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查緝機關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每
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其因檢舉網路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
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因檢舉網路以外違規菸酒案
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三十計算,每案最高額均
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前項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
百分之四十五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
〔立法理由〕 一、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調漲菸品菸酒稅後,菸品走私誘因提高,為鼓
勵民眾踴躍檢舉,並考量檢舉網路以外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實際貢
獻出力程度及承受之風險較高,爰修正第一項,適度提高檢舉網路以
外違規菸酒案件之檢舉人獎勵金,並參考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
及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酌予提高給獎基礎,由現行百分之二十提高
為按百分之三十計算。
二、考量私劣菸酒等違規案件內部員工,較易瞭解非法作業情節,惟須承
擔較高檢舉風險,爰參考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五
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發給檢舉人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四十
五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俾收遏阻不法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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