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凡按期扣提部分,應於每次扣提後十日
  內撥交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運用。
  營利事業對於職工退休基金之款項不得以任何方式挪借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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