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
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
    關事項。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其所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依
    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充分瞭解。
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
    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
    項之方法或管理措施。
四、定期就執行前三款任務情形向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或其授權人
    員提出書面報告。
本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應經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七款有關配置管理之人
    員、相當資源與宣導及訓練等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記帳士、記帳及報
    稅代理人應配置相當人力、資源,以執行相關任務。
二、為利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善盡督導之責,於第二項明定個人資
    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
三、第三項明定本計畫之訂定或修正須經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以利遵循,避免事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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