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失能或受有體傷者,本公司 不負賠償之責: 一、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二、從事機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三、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 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者。 四、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者,係指駕駛人飲酒後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 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