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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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